今年38岁的徐某硕士毕业后,曾在湖南、江苏常州等地的网通公司任职,2004年6月,意气风发的徐某从常州网通分公司调扬州市网通公司任总经理。
徐某决定构建和完善扬州网通的网络系统,而这需要购买很多材料、设备以及进行繁杂、庞大的改造工程,于是徐某身边开始出现一批“闻香而来”的材料销售商、工程承包商。
徐某在扬州的交友圈子并不大,只有四五个“铁哥们”,而这些“铁哥们”全是扬州网通公司业务往来单位的负责人,都想“吃”扬州网通工程建设这块“大蛋糕”。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2005年春节开始,江都某公司的潘某悄悄塞给徐某1万元、南京某通讯公司总经理费某送给徐某1万元、周某替在武汉某光缆企业当销售员的亲戚送给徐某1万元、扬州市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送给徐某5万元。
2005年开始,扬州网通公司为了支付C类员工工资及有关费用,在总经理徐某的安排下,员工朱某、万某等人,分别找相关单位商谈给扬州网通提供“赞助费”,至2006年6月15日,扬州网通公司在其账上收受了扬州市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赞助费130万余元。在扬州网通单位受贿犯罪的案件审理中,扬州市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交代了还向徐某个人行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又主动交代了为借钱给同学而挪用公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
近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挪用公款,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扬州市网通公司收受贿赂,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受贿罪,徐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挪用公款、单位受贿罪属于自首,如实交代受贿事实,赃款全部退还,因此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徐某因受贿8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对其个人免于刑事处罚。(杨帆 雷菡)